剖析《国家底线》电视剧:一部反映时代变革的司法盛宴 (剖析《国家底线》本文)

前言
《国家底线》是一部2022年播出的现实题材电视剧,以人民法院为背景,讲述了新时代法官在面对不同社会问题时所展现的坚守法治、维护正义的故事。该剧一经播出,便引起广泛热议和好评,被誉为一部反映时代变革的司法盛宴。
一、贴近现实,反映时代变革
《国家底线》的剧情取材于近年来发生的真实案例,真实地反映了新时代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该剧涉及了网络犯罪、金融诈骗、医疗事故、社会热点等多个方面,展现了法官在面对这些复杂社会问题时如何坚持原则、公平执法。剧中所刻画的案件和人物,都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例如,第一个案件中,被告人利用社交媒体平台传播网络暴力,导致受害者自杀;第二个案件中,被告人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非法集资,造成大量投资者损失;第三个案件中,被告人是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却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正当赔偿。这些案件的背后,都反映了当前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二、塑造鲜活的人物形象,弘扬法治精神
《国家底线》塑造了一群个性鲜明、信念坚定的法官形象。他们有着不同的办案风格和人生经历,但在维护法治、追求正义方面却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剧中的法官周亦安,是一位刚正不阿、一丝不苟的法官。他始终坚持法治原则,不畏权贵,不徇私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着法律的尊严。法官傅小青,是一位富有同理心和正义感的女性法官。她善于理解当事人的心理,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法官宋羽霏,是一位年轻有为、敢于创新的法官。他勇于探索司法改革的新路子,用科技手段提升办案效率。这些法官形象的塑造,不仅展现了中国法官的真实面貌,也弘扬了法治精神。他们用自己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情操,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筑起了一道法律的堡垒。
三、精湛的创作手法,提升艺术感染力
《国家底线》在创作手法上匠心独运,运用多种艺术手法提升了整部剧的艺术感染力。剧中大量采用庭审场景,以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紧张激烈的庭审辩论,真实的法庭氛围,让观众身临其境,仿佛置身于法庭之中。同时,剧中还穿插了法官们的个人生活故事,展现了他们的人性化一面。这不仅增加了人物的真实性,也使观众更加感同身受。该剧还运用了丰富的镜头语言和配乐,渲染情感氛围,烘托人物情绪。例如,剧中运用大量的特写镜头,捕捉法官和当事人的表情变化,展示人物的内心世界;剧中的配乐也十分动人,或激昂澎湃,或婉转低回,与剧情紧密配合,增强了故事的感染力。
四、意义深远,引发公众思考
《国家底线》不仅仅是一部好看的电视剧,更是一部发人深思的现实主义作品。它通过对司法工作的真实展现,引发了公众对法治建设、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的思考。该剧播出后,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有观众表示,这部剧让大家看到了法官的辛苦和不易,也看到了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有观众认为,该剧反映了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人们深思。《国家底线》的播出,不仅是一次司法宣传教育,也是一次全民普法行动。它通过生动形象的剧情和鲜活的人物形象,让普通观众更加了解司法工作,增强了法治意识,弘扬了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国家底线》电视剧是一部现实题材力作,真实反映了时代变革期的社会矛盾和司法困境。它塑造了鲜活的人物形象,弘扬了法治精神,运用精湛的创作手法提升了艺术感染力,引发了公众思考,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作为一部优秀的司法剧,《国家底线》不仅是一次艺术盛宴,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它值得每一个中国人观看和思考。
底线在哪个电视台播放
底线在湖南卫视播放。
《底线》是一部以当代司法实践为题材的电视剧,通过一系列真实案例的改编,深入剖析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伦理困境和人性挣扎。
该剧在湖南卫视的播出,不仅引发了广大观众对司法公正和道德底线的热议,还成功塑造了多个立体饱满的司法群像,展现了新时代司法人的形象。
湖南卫视作为国内知名的卫视平台,一直以来都以其高质量的节目和广泛的观众基础而备受关注。
选择在湖南卫视播出《底线》,无疑是对该剧品质的一种认可。
湖南卫视的播出平台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能够为《底线》吸引更多的观众,进而推动社会对司法公正和道德底线的关注和思考。
此外,湖南卫视在播出《底线》时,还通过一系列宣传和推广手段,为该剧的播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例如,在播出前通过官方社交媒体发布预告片和剧照,吸引观众的关注;在播出过程中邀请主演和制片人参与访谈和综艺节目,分享拍摄背后的故事和心得;同时,还通过互动投票和话题讨论等方式,让观众参与到剧情的讨论中,提高了观众的参与感和代入感。
总的来说,《底线》在湖南卫视的播出,不仅提升了该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为观众提供了一个了解司法实践、思考道德底线的窗口。
通过湖南卫视的播出平台和宣传手段,《底线》成功地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和道德底线的关注和思考,为当代社会注入了一股正能量。
安阳日报社的单位性质属于什么?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
我粘贴的,不知道有用没有刍议中国传媒整体转制的是与非(产事分离相关资料) 时值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传媒业正经历“事转企”的部分剥离,传媒整体转制面临诸多争议,事业企业之争、意识形态控制之争、政治利益之争,一再纷扰我们的视野。
本文以四大问题,对传媒整体转制的相关疑点进行辩解,以明确整体转制的方向正确性,增强传媒产业决策者改革的信心与决心。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翻天覆地的大发展,传统垄断的传媒业也经历了一系列由边缘向中心内核渗透的机制、体制改革。
当前,由事业转为产业的传媒业剥离转制大势所趋,渐成共识,但改革脚步大多停滞于此,传媒整体转制迟迟未能全面启动。
其中既有现实环境未准备好、改革条件尚未成熟的客观因素,也有决策者思想认识上存在着传统误区与现实迷茫等主观原因。
整体转制为何让人如此迟疑,整体转制是否是中国传媒业未来的不二选择?是是非非,谨以此文作为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献礼,为中国传媒体制改革注一旁白。
一、我国传媒体制改革历史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通过接收、驱逐、改造等手段对旧中国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建国初期,报业开始实行“企业化经营”,许多报纸实现了经费自给,但由于1957年后反右斗争扩大化等政经环境的变化,市场化的尝试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传媒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指导思想和改革新闻业务,在指导思想上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革为中心。
20世纪80年代初,先报业后广电陆续实施“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过渡性政策,不但减轻了国家的经济负担,而且极大地调动了媒体自我发展的积极性。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中国传媒业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时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双轨运行模式过渡过久,在实践中带来了双重人格与双轨行为,直接孕育了“相互矛盾的一种典型二元结构的运行体制”,不仅有可能破坏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有可能破坏公共服务事业的基本性质,造成规制的双重失灵,既不利于中国传媒产业集团化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也不利于按现代事业制度运行,已经开始受到市场经济的严峻挑战。
回顾我国传媒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报纸、出版业总是先行于广播电视媒体;媒体改革进入深水区,也毫无意外地由报纸开始。
如果说1992年之前的媒体改革还主要在于报纸自身,其他媒体则多是以开展广告经营这一小范围的机制转换的话,那么,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后的改革则是超越报纸自身的、多元化的、大规模的体制创新,尤其是以1994年广告代理制试点和1996年报业集团的出现为标志,报纸的经营资产部分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引进了国内外的资本,在报社控股的前提下成立合资公司。
广电行业亦步亦趋,经历了“两级办”到“四级办”再到新形势下的“三级办”阶段。
1999年6月,无锡广播电视集团成立,标志着我国广电集团化的开端,紧接着是新世纪初的湖南广电集团的挂牌,掀起了以省级台为主的组建广电集团的浪潮,广电行业迈向集团化背景下频道经营的管理制度阶段。
2001年年初,全国宣传部长会议提出“宏观管理机制创新,微观领域结构创新,市场组织体系创新,投融资体制创新”四个创新。
同年5月,中国证监会新出版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将传媒与文化产业定为上市公司13 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其下含出版、声像、广播电影电视、艺术、信息传播服务业5个大类。
传媒资本经营开始引人瞩目。
2003年,以“管办分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被称为“有史以来最深入的一次报业改革”,包括8家新闻单位在内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也全面展开。
除少数党报外,绝大多数的报纸实行了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人员分离、财务分离、发行分离,转制为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法人主体,拥有财产权、经营权,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并明确了外资和民间资本均可以投资媒体。
与此同时,继湖南之后,江浙与京沪粤,还有山东、福建、四川等二十余个省市以不同形式先后成立了一批广电集团,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广电业的传统格局。
只是到了2004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却明确表示:不再批准组建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
广电集团化步伐放缓,进入调整期。
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起步,我国传媒经历了事业单位、企事业混合型单位、企业单位的形态变更,传媒从原来依靠国家财政补贴,编制化管理,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这一“财政成本拉动型”的制度变迁之路。
传媒业也从传媒事业、传媒行业向传媒产业的方向发展。
二、什么是整体转制 要理解传媒的“整体转制”,首先要对“转制”进行定义。
在此借用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对新闻出版业“转制”的剖析:“转制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体制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部分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第二就是已经转制为企业体制的新闻出版单位,由单一的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制多元企业体制,就是由单一的国有制转变为股份制。
”概括起来就是“事转企”、“独转股”。
这两方面的含义同样适用于整个传媒业的转制问题。
传媒集团在转制与扩张过程中急需第二次剥离,即整体转制剥离。
所谓传媒的“整体转制”,就是对传媒单位的法人属性进行重新定位,对纳入经营性文化产业的传媒单位,明确其企业法人地位,获得包括出版权、播出权和经营权在内的完整权利,以实现内容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统一,作为企业法人参与市场竞争。
整体转制的核心任务在于建立传媒集团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首要目标是解决集团层面企业法人主体问题。
其中,“整体”二字十分关键,它与“剥离转制”的重要区别在于:“剥离转制”是在出版权或播出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前提下的转制,是将媒体的经营部门剥离之后组建公司,而采编部门即新闻宣传与编辑出版业务均保留在作为事业单位的报社与广播电视台内。
目前国内的大部分报纸仍处于“事转企”的层次,剥离转制主要在党报党刊等重要的新闻媒体内进行,而整体转制则面向产业属性强的科技、专业类的报刊等出版单位开放。
例如北京青年报社控股的下属企业北青传媒就在香港成功挂牌上市,实现社会融资。
据2007年5月中宣部在“第三届文化发展战略论坛”上发布的《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状况年度报告》显示:“在推进速度上,新闻媒体的剥离转制明显快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整体改制。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之前批准成立的报业集团和广播电视集团(总台)行动较快,目前已进行剥离转制的分别有24家和13家,分别占报业集团、广电集团总数的60%和72%。
” 三、关于整体转制的辩证思考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文化单位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公益性事业组成部分,即为公共事业服务,隶属于国家的一些事业性质的部门,今后继续以事业体制进行管理;一类是经营性产业组成部分,今后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体制创新,它的产品要通过市场来实现其价值。
中央的分类指导原则为传媒单位转制为企业在操作层面创造了条件,是中国传媒集团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一种现实而又合理的路径选择,但也带来对“两分开”政策的误读以及某些利益团体企图借“事业”的帽子守住最后一亩三分地等衍生问题。
“部分剥离”要持续到什么时候,整体转制何时才能大范围兴起?在此,我们就目前传媒形势以及整体转制的相关疑点,进行辨析。
1.“两分开”是最适合中国传媒业发展的道路选择? 在文化体制改革背景下,“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划分对于中国传媒业现有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体制来说是一次深刻的体制创新。
但中国传媒集团目前普遍采取的节目与广告、宣传与经营两分开的做法是一种不彻底的部分剥离,它将对传媒集团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体制性障碍。
在一些人看来,宣传、经营两者分开,就可彼此互不干涉。
宣传系统用事业单位的传统体制来运作,就能够守住阵地,掌握舆论控制权;经营系统剥离出来以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就可以将报业做大做强,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事实上远没有这么简单。
在现代媒体运营过程中,内容制作部门与经营部门既权责分离又相互倚重,它们的劳动最后都通过广告额和发行量、收视率一起得到验证,二者互为资源,互为因果,本质上不能截然分开。
另一方面,业务的完整性是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生存与发展的安生立命之本,新闻媒体转制为企业自然也不例外。
采编环节从来就是内容产业的核心部分,内容制作权力与经营权的相间隔,就像一个拥有经营权的法人无法自主设计自己的产品,只能经营体制外的成品,这种没有采编权的经营性资产注定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传媒企业,也不利于培育媒体的核心竞争力,更难以指望经营部分凭借自身力量形成优良资产。
正因此,我国大部分传媒类上市公司只能靠与媒体之间千丝万缕的关联交易,延续它们传媒股的概念。
由于关联交易过多,导致我国证券管理部门希望通过增资扩股在资本市场进一步融资的计划一再受挫。
这也是近年来我国传媒类上市公司效益逐渐下滑的原因所在。
[1] 而一个集团内两种体制并存的“一国两制”现象,带来的人事管理上的矛盾也不容回避。
两种体制下的人才交流存在体制性障碍,员工福利待遇也不平等,而同工不同酬,同一媒体产生贫富严重不均,大范围地挫伤了一线宣传队伍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涉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及职工身份转换两个深层次的问题。
“一个主体,两个市场”(市场主体,人力资源市场和资本市场)成为了中国传媒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种种迹象表明,宣传、经营两分开并非中国传媒业的长久之计。
作为一种过渡的中间形态,从部分剥离走向整体转制,将是中国传媒集团产业体制改革一种新的思路。
2.以意识形态的多少作为“两分开”划分标准? 除了将新闻媒体的采编环节与广告、印刷、发行播出等环节进行流程分割外,我国报业在选剥离转制试点单位时,也一致将意识形态的多少作为划分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产业的标准,自觉地将手脚束缚在党报党刊等“重要”的新闻媒体内。
在电视领域,新闻制作等部分理所当然地被视为“意识形态属性强”的对象,当用“事业化管理”的外衣重点保护起来;而电视剧、体育节目、综艺娱乐节目等由于不涉及政治,则可准许先行纳入公司化进程。
意识形态属性强,就划入“公益性文化事业”;意识形态属性弱,就列为“非公益性产业”,——这本身就是个悖论。
曾有学者指出,在电视系统内部施行部分剥离的国有资产清算时,是否拍新闻的机子就算国有资产,拍电视剧的机子就算企业资产?如此一问,生动描摹出该政策的内在矛盾性。
在人类媒介文化发展的其他时期、在统一进行事业化管理的计划经济时期,非新闻类节目从来就没被逐出公益服务的范畴。
“提供娱乐”与“监视环境”都是大众媒介与生俱来的社会功能。
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是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
生硬地用意识形态来划分公益与非公益,间接反映了我国长期过分强调媒体的政治属性,轻视其经济属性、社会属性的传统惯性思维。
更有学者对此做出另一番注解,认为“公益性事业”就是“以公益为本”,这一部分放手给企业做将会有损其公共性。
殊不知,世界范围内有三种基本的媒体制度,即商业媒体、公共媒体和国有媒体,其管理模式也分三种,分别是:商业管理模式、公共管理模式以及党政管理模式,其中最能发挥公益效应的当属公共管理模式。
所谓公共管理模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以服务公众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以制播具有教育性、文化性的节目为主,节目内容要反映本土文化,同时兼顾多元文化和少数族群;三是由一个代表公众利益的独立机构负责经营管理。
而我国是典型的政党管理模式,媒体有着悠久的“工具论”传统。
我国媒体归各级党委领导,遵守党性原则,既履行所有媒体都应承担的社会职责,又要做好党的耳目喉舌。
近几年媒体环境的放宽,大众亦能借媒体发声,但绝不可能骤然翻身变为纯粹“公益为本”。
如果我们把意识形态强的媒体看成是主流文化的代表,而把意识形态弱的媒体看成大众文化的代表,那么,就不单单只有前者才会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产生影响,后者也一样,而且可能更巧妙,效果更好。
因此,以“公益”为名长期限制其市场发育,实属不必,控制舆论并非只有事业单位一张牌。
3.企业化等于非政治化? 宣传管理部门对媒体“企业化改革”的完全放开讳莫如深,改革步伐谨小慎微,视“企业化”为“非政治化”,更多是出于对舆论控制的顾虑,认为一旦将内容采编制作环节给予松绑,舆论必将有如洪水猛兽般一发不可收拾,严重冲击党和政府对意识形态的控制权。
政策止步于此,与对“事业单位”的偏执理解难脱干系。
我国的传媒体制有一个基本的价值支点——“喉舌工具论”,所有的传媒体制设施与政策规定都围绕着保障传媒的“喉舌”工具作用而建构起来。
在这一体制的实际运作中,往往过多地强调了对上级领导机关负责,甚至是对某个主要领导负责。
这也间接导致了一级媒体对应一级党委、一级政府的行政割据局面。
“事业单位”的定性在获得国家的经济补助,享受 “大锅饭”福利的同时,不能不说也是统治者巧妙设计的一种“陷阱”:临时“电话通知”的事前审查屡见不鲜,时差控制保证播出安全是公开的秘密,从领导的任免,到切断重要经济命脉,各种牵制手段无不让媒体管理者时刻谨记手中把持的是谁的媒体。
小平同志讲过一句很精辟的话:“所谓管理就是服务……管,不是为了管死,而是为了管活。
”但是,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传媒业的管理“宗旨”是为了“不出事”。
要帮忙,不添乱,管理部门擅长“打招呼”,忙于“说不”,政策取向保守,这种唯上的管理方式让媒体难有宽松的成长环境,即使做大了也做不强。
政府部门如果能建立一种特殊产业的监管机制,即确保企业化管理模式下媒体的意识形态安全,按市场规律进行媒介产品产业化运作,完全是有可能的,也能期待市场培育出一批民间的、商业化的媒体,丰富竞争局面,打破信息垄断格局,推动舆论监督的民主进程。
这也是新闻法能够早日出笼的基本前提。
在管理的战略选择上,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一种“积极开发,有效管理”的策略,这对我国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条件下建立一种既调动社会资源,又确保党和政府对舆论导向掌控的管理模式当有所借鉴。
另一方面,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只要国家控制着媒体经营机构的控股权,就可以控制编务方面的人事权,达到让民营资本和外资只当出资人不当操盘手的控制目的。
当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可以转让买卖,但一旦确立国家主流的传媒实体是特殊产业,即代表国家的主管和主办方必须控股,媒体的舆论控制权得到法律的保障就不会旁落。
“党管意识形态不能变,党管干部不能变,党管舆论导向不能变,党管宣传不能变”这条铁打的“四不原则”将自始至终发挥底线作用。
无论如何改制,改制后的媒体企业里国家股份的比例有多大,代表国家的主管部门的“职责”都不会变,都将拥有对媒体传播内容的终审权。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必要借鉴西方确保政府控股的“黄金股”这一特殊股权制度,即“黄金股”不同于普通股、优先股,无投票权、收益权,不能用于担保、抵押,其最关键的是掌握重大经营决策的“一票否决权”,不针对企业管理层人员任免、企业管理、分配等一般权限。
此情形下即使转变为全民营企业,政府仍可通过“黄金股”行使对企业的管理控制。
因此,通过法律途径确立国家股是“金股份”,它的“含金量”意味着执政党及其政府对媒体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
[3] 产业或事业只是一种经济和社会组织形式的运行载体,事业不等于完全公益性,产业也不等于单纯追求利润。
产业化不等于非政治化,产业化与导向的正误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媒介走产业化之路,实行产业化改革,关键在于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能够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关键也在于不能简单地把生产精神产品的媒介产业等同于生产物质产品的传统企业,做到始终把媒介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新闻的党性原则和新闻活动的社会公益性原则,从而实现宣传、经营两手抓,全面发挥媒介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4.传媒集团化为何遭遇政治不适? 目前我国传媒集团化过程中多采用“权力嫁接”的模式,即直接使用行政权力来配置传媒市场的相关资源,以权力的意志来实现传媒产业的扩张,并且权力单位直接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
“与西方传媒集团的组建主要是由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运作大不相同,中国传媒集团是政府全权运作,连资产评估、债权转移等极为重要的问题都忽略而过,考虑的重点通常是权利的再分配和利益的重组,而不是资产和其他资源的重组。
”[5]可以说,中国传媒集团的组建是在不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计划配置的结果。
在现有的体制、政策及传媒自身发展状况的条件下,按照西方传媒发展的道路,通过自由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重组和集团的组建都不太现实,因此,承认行政力量对传媒整合的介入有其相当积极的历史意义。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中国传媒业实际存在的现实弊端:目前我国传媒业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而媒介的市场扩张行为又是以权力单位为主体来进行,这样就存在着一个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的问题,出资人的缺位使得媒介无法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的现代企业制度;[6]同时,该模式下的集团化在传媒扩张时的价值取向不是依照提升传媒影响力、竞争力的要求,而更多考虑的是合并后政治上的利益分配是否均衡;另外,优势传媒往往会因为“级别低”而无法兼并“级别高”的传媒,权力级别意识限制了资源的优化整合。
中国人民大学的喻国明教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媒体跨地区进入的时候,首先发生的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生态的不适问题”。
[7]一段时间以来,跨地区经营的报纸都在叛逆和归顺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对当地政府负面新闻的揭露式报道常引起封杀与抵制,《南方都市报》进入深圳以及《南方周未》走出广东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就是典型的中国现象。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改革应该“首先发生在旧有体制危机最严重、机会成本最低和收益最高的场合,因为旧有体制的危机使得这种场合的交易很容易达成,重新签约的交易成本较低”。
[8]传统的传媒体制牵动着各级党和政府的利益,从铁饭碗上开刀,改革成本让利益既得者表现出一再迟疑。
当前,在中国加入WTO背景下行政推动的媒介集团化,并没有像原先所期待的灵丹妙药一样给中国电视业带来一个灿烂的春天,相反产生了一些令人费解和尴尬的问题。
[9]从根本上说,这是由对媒介集团化认识上的误区所造成的。
广电集团化遇到的问题,不是集团化本身的问题,更不是做大做强这方面的问题,而是我国现有广电体制与集团化走向不相适应的问题。
不剪断媒体与行政单位的“脐带”,就无法形成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
只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才有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现实需求和内在冲动,才能真正走上市场化道路,以实现传媒产业化的跨越与振兴。
过去我们对媒介产业的特殊性谈得太多,一直在“事业集团”的自我暗示中绕圈圈而作茧自缚。
如今,我国第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媒介产业集团”——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在原牡丹江广播电视局局长张宝才的带动下,所有领导放弃公务员待遇,集团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完全按照产业化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改革历时十年,不仅年收入超常规增长,而且集团化后连续创下了多年“播出零事故”的记录。
“敢于革自己的命”,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为中国传媒集团化烙下了一个深深的印记,为既得利益的留恋者们所汗颜。
四、小结 中国的传媒体制改革,能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认可,似乎是莫大的荣耀。
新闻出版界已有一拨先行者搭上了试点单位的顺风车,但对于下一步整体转制怎么走,尤其要后者居上的广电行业怎么顺利转制,高层管理者还略显迟疑。
政府对传媒产业集团化指导性政策的反复调整,表明它对于传媒业的实践发展在宏观上还是顾虑重重,缺乏深入的研究和必要的决断,常常陷入“改革退回原点”或是“有增长无发展”的尴尬境地,因此也很难使自己掌握的调控手段跟上传媒业大发展的现实步伐。
事实上,近年来媒介的意识形态与市场形态之争,引发了围绕文化包括传媒的事业与产业的改革到底是改体制还是改机制的最激烈的争论。
强调意识形态型媒介(多以意识形态管理的党委宣传系统为代表)的人认为,只能改机制,一旦改体制就可能导致意识形态的失控;强调产业经营型媒介(多以政府的发改委及学术理论界为代表)的人认为,不改体制,产业无从发展,机制改革很难成功。
两种观点交锋,前者在舆论安全和社会效益第一的口号下,人为圈下一个个禁区而诸多坚持,消极看待中国传媒产业化进程;后者在解放思想和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面前,为赢得市场主体地位左奔右突,艰难移动着中国传媒市场化的步伐。
对于媒体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尝试,政府部门往往只采取默认的方式承认,或以追认(法规文件、领导人讲话、表彰会等)的方式加以推广;如果得不到认可,就会提出反对意见和处理措施。
在今年4月10日召开的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表彰的33家“全国文化体制改革优秀企业”中,就无一广电集团。
尽管自2003年传媒体制改革全面提速后,各地广电媒体都在纷纷进行体制创新,希冀摸索出一条适合自身整合资源的发展道路,而且大张旗鼓宣扬自创“成功模式”的不在少数,但在这次表彰大会上都遭遇冰冷尴尬。
倒是学界一致推崇的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的整体转制不顾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脸色,办得活色生香。
这间接传达出一个讯息:对于传媒体制改革深水区的实质问题,管理部门仍在慎重思考,尚未出招。
但无论如何,中国传媒改革的历史开始步入产业集团化阶段的时候,正在翻过“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一页,剥离转制处在进行时。
而当前倡导的宣传、经营两分开政策在实践中的局限日益明显——由于传媒业整体归属于特殊的文化信息产业,有着区别于它类的产业价值链,即是:围绕服务于自身特定媒介需求或进行独有媒介产品生产(或服务)所涉及到的一系列互为基础、相互依靠的产业上下游链条关系的总和。
因此拟搞产事分离或分营,不能是形而上地人为地中间阻隔产业链。
那种强调事业是意识形态属性强的,是不能市场化的,产业才是意识形态属性不强的,可以市场化的,是一种混淆了不同逻辑层面概念的认识错觉。
要清醒对待时下用利益性与公益性之分来衡定意识形态多与少的谬误,明确以营利与非营利作为产业与事业的合理划分标准。
所以“两分开”政策注定只能是传媒体制改革中的过渡产物。
整体转制不是转不转的问题,而是时机成熟与否的问题。
任何个体都无法阻挡生产力前行的力量,只能主动去接受它、适应它。
传媒整体转制是一场生产关系层面的重大变革,它将为中国传媒业的长远发展、迎接国际挑战注入无穷活力。
政府与业界都应有充分的勇气与决心去正视这一特殊文化产业的未来走向
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什么新闻结构
一、系列报道的主要内容及其传播手段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由来已久。
据了解,目前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发案率已经位居国务院制定的6个重点治理领域第二位,根治医药商业贿赂已经迫在眉睫。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到底有什么危害?为什么会发生?它的腐败链条如何延伸?如何根治这个久治不愈的顽症?系列报道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入手,层层递进,分4集进行全方位地展开。
(一)系列报道的主要内容:第一集《顽疾之害》着重剖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
1.加重了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2.威胁患者健康;3.毒化了社会空气、破坏了医药审批部门和医疗部门的形象、伤害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
第二集《病根何在》主要分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久治不愈的原因。
1.药品生产领域的低水平重复,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过多过滥;2.权力缺乏监管;3.一些审批官员和医院人员贪欲失控。
第三集《腐败之链》重点揭示不法厂商与药品和价格审批部门、医疗机构的违规违法人员之间的交易手段。
第四集《防治之道》集中探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措施。
(二)系列报道的传播手段:1.案例解析,由述而评,夹叙夹议。
从4集的内容与报道手法看,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每集一个表达中心,每集结合一个医药行业的大案要案进行解析。
比如:记者独家采访的有“医药商业贿赂第一案”之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受贿案,以此案作为“麻雀”,尝试由解剖个体分析医药行业贿赂现象的普遍规律。
2.层层剥笋,步步深入,事理结合。
这种传播手法在第三集《腐败之链》中表现尤为明显,记者通过四川省自贡市人民医院院长邓龙琪案件,解析腐败之链的延伸与构成。
商业贿赂第一步:打通注册环节→第二步:“杀”进医院→第三步:拿到定单→第四步:再次疏通药房,兑现回扣,患者买单。
4个步骤,记者对每一个步骤都采用案件回顾和专人揭密与评议的方式完成,步步深入,条分缕析,使观众得到事实性信息和意见性信息的双重满足。
二、建设性监督:舆论监督的目的和出发点所谓建设性监督,就是要把舆论监督的立足点放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化解矛盾上,做到与人为善、出以公心、服务大局。
中宣部常务副部长吉炳轩曾经这样总结《焦点访谈》的舆论监督实践:“正确的舆论监督,使监督的目的更加明确,那就是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心系大局,有利工作,做到帮忙不添乱;讲究监督的时机和形式,注重监督的效果,始终坚持用事实说话,在党的工作重点、群众关注的热点、各级各部门着力解决的难点等问题上选题目、做文章,做到以理服人,把握适度,并注意报道的时机与火候……”建设性监督是舆论监督的目的和出发点。
《根除医药商业贿赂毒瘤》系列报道的建设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它抓住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这个群众关心、政府重视、普遍存在的问题做焦点,选题符合《焦点访谈》倡导的选题三原则。
无论从近年来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看,还是从《焦点访谈》收到的观众来信、来电统计,抑或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组织的调查结果看,医疗问题和反腐败问题一直是焦点问题之一。
特别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更是近期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作出了总体部署,确定了6大重点领域:医药购销是其中的一个重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介绍,从办案情况看,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发案率在国务院确定的几个重点治理领域中排名第二。
可以说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无论政府与群众,都是共同的关注焦点。
(二)这个系列报道注重化解矛盾,没有感情用事,没有将医院和医务工作者、药品及医疗器械审批机构和人员“妖魔化”。
“非典风波”过后,媒体对医疗领域的批评性报道逐渐恢复,一些媒体甚至用了“从天使到恶魔”这样的标题来评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非典”前后的形象变化,将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简单归咎于职业道德的沦丧,而没有同时从制度和监管方面探究原因,并反映医疗机构的整改措施。
《焦点访谈》一贯坚持客观平衡原则,体现与人为善的态度―――这是成熟理性的报道原则。
中央电视台是媒体,不是法官,也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焦点访谈》的监督,目的在于服务大局、改进工作、弘扬正气、打击歪风,而不是要把别人逼到死路上去。
因此,它的舆论监督不是为了“出丑”,而是为了推动问题的解决,推动制度的完善。
系列报道播出后,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专门致电中央电视台,认为这个系列报道涉及典型案例往往使用单称判断,没有把医务工作者和药监系统干部“妖魔化”。
(三)系列报道的宗旨,是要推动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的解决,更为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从一个侧面寻求良方。
节目中,前3集的每一集都注重探讨相应对策,最后一集又专门探讨治理之策。
例如,第一集《顽疾之害》,在通过患者朱美丽的遭遇和《小康》杂志的调查结果呈现了医药商业贿赂的危害后,又简略介绍了一批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重在表达贿赂之害。
第二集《病根何在》解剖了两起发生在不同时期的典型案件之后,针对商业贿赂发生的原因,明确病根在于“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权力与贪欲相结合”。
第三集,解剖四川省自贡市人民医院院长邓龙琪受贿案,将腐败之链的延伸与构成大白于天下。
第四集在于提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解决之道。
这样的处理方法,使内容层层递进,既是对治理对策(依法严惩、改章建制)的客观报道,也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遏制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信心。
推动问题解决是监督的最终目的。
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的权威教材《新闻报道与写作》强调:新闻机构不仅以揭露社会问题为己任,还应主动承担起左右和影响事情解决的担子。
三、依法监督:舆论监督的底线依法监督,是指监督的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这是《焦点访谈》朴素而准确的实践。
目前,我国直接界定舆论监督权利的法律还没有出现,更谈不上关于采访权利的规定,除了宪法第41条的原则性规定外,人大和政府基本上没有关于新闻监督的规定,特别是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直接的、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也基本缺失。
由于对新闻监督权利中主体、客体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法律规范,新闻传播应具备的权利如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只是停留在习惯性与实践性权利上,没有形成法定的权利,于是法律对舆论监督的援助是苍白无力的,存在着法律“真空”。
所以3个“合法”,是《焦点访谈》13年来成功的实践。
治理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性极强的工作,这组报道在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时严格把握如下政策界限和法律界限:(一)对医药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进行严格界定,把医生收受患者“红包”等行为排除在外。
节目牢牢把握治理的重点,把监督范围集中在以下两个领域:1.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活动和临床诊疗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
2.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
(二)对违法事实的陈述、违法行为的认定,合法准确。
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以前,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像医院这样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受贿往往不被认定为犯罪。
而《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了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定。
节目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所曝光的行为真正做到了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监督。
(三)对典型事件和案件的采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对典型事例尤其是正在发生的事例的生动记录、对典型案件尤其是轰动全国的典型案件的剖析,是《根除医药商业贿赂毒瘤》系列报道获得成功的重要手段。
系列报道中呈现的典型事例与案件,都是记者用公开采访的手段获得的,对典型案件的独家专访也履行了严格的法律手续。
在医药购销领域,郝和平受贿案被检察机关称作“商业贿赂第一大案”。
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的郝和平,因犯受贿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人民币。
为了独家采访到郝和平案的办案人员乃至郝和平本人,《焦点访谈》编辑记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提出请求,最终获得了检察院、法院和监狱管理局的批准,征得了郝和平本人的同意。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舆论监督做出规定,但是,在司法过程中,有这样6个原则,可以作为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标准:1.采访目的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私利;2.采访的内容是真实的而非虚假的或断章取义的;3.采访场所是公共场所而非私人场所;4.采访对象是公众人物或某些公共事件中的人物而非特定个体;5.采访主体在采访中是消极地不暴露身份而非积极地伪装身份;6.采用的工具为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
这组系列报道的前期采访严格遵守6原则,在采访过程中,由于另外几起典型案件中,办案机关或当事人不同意接受采访,只好放弃。
在《焦点访谈》把握和选择事实时,有一个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定,记者要形成一个“证据链”:提出问题―一方当事人的讲述―其他人的旁证―物证―另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有无相关的证据―依据政策的界定或请权威人士做出判断。
我们可以在这组系列报道中看到遵循这个标准的行进轨迹。
严格依法办事,不干扰和妨碍司法机关依法办事,不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成为舆论监督不可逾越的边界。
这是舆论监督的基础,也是记者行为的底线。
四、科学监督:舆论监督的方法进行科学监督,最重要的是以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做到事实准确、客观全面。
面对“信息泛滥”,观众对事实的要求已经不满足于单体事件的准确,他们还希望探究单体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若干单体事件所呈现的规律、某一个或若干具体事件与复杂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这就要求在报道和评论上,不必拘泥于就事论事、一事一议。
医药商贿系列报道既注重个案的真实,更注重宏观的真实、普遍的真实。
它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清华大学、南开大学等权威机构和权威专家的帮助下,对一些规律性、普遍性问题进行了大胆剖析,由点及面,由小及大,由浅入深,避免了单纯依靠个案可能存在的“以偏概全”的缺憾,使观众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总体真实和个别真实获得了相对辩证、全面的认识。
这是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监督。
科学监督的意义,在于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更在于科学的效果。
《焦点访谈》长年来所坚持的“四个确保”(确保导向正确;确保事实准确;确保与人为善;确保平衡适度),四个“有利于”(节目要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所反映问题得到合理解决),更能说明这一点。
从《根治医药商业贿赂毒瘤》,看《焦点访谈》的舆论监督的准则:建设性监督是目的,也是态度;依法监督是底线,也是保障;科学监督是方法,也是效果。
三者如同三个支点,共同撑起名牌栏目的份量,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当事人的检验、经得起严格的司法程序的检验,严格说,就是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