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府最高执行机构,由总理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总理领导的国家最高执行机关。国务院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执行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 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 管理国家事务,包括经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民族事务、外交事务、国防建设等;
- 行使对外交往的统一领导;
- 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 其他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国务院设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决定国务院的重大事项和行政措施。
国务院设立下列工作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
- 外交部
- 国防部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民政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自然资源部
- 生态环境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交通运输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业农村部
- 商务部
- 文化和旅游部
- 教育部
- 科技部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体育总局
- 应急管理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审计署
- 国家统计局
- 其他根据需要设立的工作部门
国务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直属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国务院及其组成人员进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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