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错;(对司法机关的下列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是)
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但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行为也可能存在偏差和过错,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和纠错机制,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
对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监督方式主要包括:
外部监督
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提出质询和建议等。
政协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委会根据《政协章程》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民主监督活动等。
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进行监督,包括立案调查、提出抗诉、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纠正等。
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舆论渠道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揭露和批评司法不公现象,推动司法机关改进执法工作。
内部监督
审判监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及时纠正裁判错误,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检务监督:
司法机关内部设立检务监督机构,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控告申诉处理、职务违法举报调查、司法作风纪律检查等。
对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纠错
当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出现偏差和过错时,通过纠错机制可以及时予以纠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纠错方式主要包括:
申诉和控告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司法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抗诉和再审
检察机关发现司法机关的裁判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同级或者上级法院提起抗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生效裁判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
赔偿请求
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因过错致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要求国家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的下列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国家赔偿程序
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向有过错的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司法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9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公民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建立健全对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通过监督和纠错,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监督和纠错机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司法机关在公正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