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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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2. 继承法所称的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3. 继承法所称的法人,包括依法成立的各种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4.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受遗赠或者法定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

第二章 法定继承

  1. 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继承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与养父母亲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也享有继承权。
  3. 继承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继子女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也享有继承权。
  4. 继承法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继承养兄弟姐妹遗产的权利,与养兄弟姐妹亲生兄弟姐妹具有同等的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继兄弟姐妹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也享有继承权。

第三章 遗嘱继承

  1. 遗嘱是公民以法律形式处分个人财产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遗嘱可以采用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等形式。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或者录音。书面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必须有录音人或者录像人在场见证,并由在场见证人在遗嘱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后见证。
  3. 同一继承人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被撤销后所立的遗嘱,自撤销时起生效。遗嘱被部分撤销后所立的遗嘱,未被撤销的部分自撤销时起生效。
  4. 遗嘱人如果有两个以上法定继承人的,可以将其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通过遗嘱指定给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5. 遗嘱中遗赠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给法定继承人的,不得超过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遗赠超出应继份部分无效。

第四章 代位继承

  1. 继承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代位继承人的原应继份按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比例分配。
  2. 代位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代位继承权:

    • 故意杀害被代位继承人的;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伪造、变造或者销毁遗嘱的;
    • 胁迫、欺诈遗嘱人立遗嘱或者变更遗嘱的。

第五章 遗产的分配

  1.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 丧葬费、适当的扶养费;
    • 遗赠、特留份;
    • 应继继承人。
  2. 应继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其应继份均按法定继承分配。
  3. 同一顺序继承人人数众多的,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4.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在继承中,应当多分。无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在继承中,可以少分。
  5. 对于长期共同生活但无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为继承人参加遗产的分配。

第六章 遗产的分管

  1. 遗产的分割,由继承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分割遗产。
  2. 分割遗产时,应当考虑遗产的种类、价值和各个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对于共有遗产,可以协商折价补偿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配。
  3. 分割遗产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对于未成年人的遗产份额,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或者管理。

第七章 遗产的管理和清偿

  1.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管理和处分。遗产未分割前,任何继承人不得擅自处分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
  2. 继承人应当妥善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应尽的义务,如支付被继承人的债务、扶养被继承人的家属、抚养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等。
  3.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由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清偿。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不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 本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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