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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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劳动合同届满,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预先给予警告,劳动者拒不改正的;
  8.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合同解除,导致劳动者丧失工作的;
  1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 8、9、10 项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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