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 (婚姻案件管辖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有:
一、住所地法院
- 一方住所地在国内的,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 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国内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原告住所地不明确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经常居住地法院
- 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国内,但住所地不明确的,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双方经常居住地都不在国内,但均有住所地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原告所在地法院
-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联系不到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被告在国外,且无法联系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双方均在国外,但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国内的,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特殊情况下,还可能由其他法院管辖离婚案件,例如:
-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双方共同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可以受理由婚姻登记机关移送的离婚案件;
- 按行政区划划分,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
- 涉及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由有权受理涉外案件的法院管辖。
五、管辖权异议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在受理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在30日内裁定是否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六、需要注意的特殊规定
- 对于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军人所在部队驻地的法院管辖;
- 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指定其监护人代为诉讼;
- 对于失踪人的离婚案件,由其失踪地的法院管辖。
以上规定为我国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基本规则,在实际适用中,法院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和调整。因此,当事人如果遇到离婚案件,最好及时咨询律师或法院,明确管辖法院,避免耽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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