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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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或者聘用劳动者;(2)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3)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控制。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构成劳动关系:(1) 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不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2) 实习期满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无实际工作表现的;(3) 退休人员受聘从事与原单位业务无关工作,且原单位对其不进行管理和控制的;(4) 劳动者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且不具有劳动者特征的。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程序。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2.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4)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3)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或者其他劳动报酬;(4)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侮辱的方式对待劳动者,给劳动者的人身或精神造成损害;(5)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非法限制、人身搜查或者干涉劳动者人身自由。4.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视为合同续订。

五、工资报酬的处理

1.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追回。2.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被克扣的工资报酬。3.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六、争议的解决

1.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七、附则

1. 本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 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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