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为了正确、及时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 总则
- 本解释适用于因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身体损害或死亡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 本解释所称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第二章 医疗费
- 医疗费包括治疗、康复、护理、假肢安装、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从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开始计算。
第三章 误工费
- 误工费按照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损失确定。
- 受害人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实际收入计算。
第四章 护理费
- 护理费包括因受害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产生的护理人员的费用和因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而支出的护理费用。
- 护理人员的费用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按照受害人生活护理等级和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第五章 交通费
- 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就医、康复、护理等发生的合理费用。
-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根据交通工具、距离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住宿费
- 住宿费包括受害人因就医、康复、护理等发生的合理费用。
- 住宿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八章 必要的营养费
- 必要的营养费包括因人身损害造成营养不良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必要的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章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减少的收入
-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其因伤致残前三年平均收入与因伤致残后实际收入的差额计算。
- 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收入有增加的,按照受害人因伤致残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与其因伤致残后实际收入的差额计算。
第十章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年龄、误工时间和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其伤残等级每月支付残疾赔偿金。
第十一章 死亡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年龄、收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被扶养人数计算。
-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第十二章 丧葬费
- 丧葬费包括因受害人死亡支出的料理丧事所必须的合理费用。
-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章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害人扶养人死亡前三年平均收入和死亡后被扶养人生活实际需要计算。
- 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为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第十四章 精神损害抚慰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精神痛苦程度、侵害手段、侵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章 举证责任
-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赔偿数额等证据。
- 赔偿义务人对赔偿责任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 时效
-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时起计算。
-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 对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义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 其他规定
- 受害人的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赔偿义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受害人的损害是因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赔偿义务人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本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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