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总则
本解释所称《担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担保合同的成立
担保合同成立的时间,以担保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愿意提供担保的承诺到达债权人的时间为准。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包括:
- 保证
- 抵押
- 质押
- 留置
- 定金
- 预付款
- 独立保证
- 反担保
保证
保证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成立时起计算。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对主债务已履行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主债务尚未履行部分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新抵押权人与原抵押权人享有同等权利。
质押
质押权自质押合同成立时生效。质押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押人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质押财产。质押权人同意质押人处分质押财产的,新质押权人与原质押权人享有同等权利。
留置
留置权自留置合同成立时生效。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占有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转让留置财产。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转让留置财产的,新留置权人与原留置权人享有同等权利。
定金
定金合同成立后,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预付款
预付款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返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不得超出合同总价款的20%。
独立保证
独立保证合同自保证合同成立时生效。独立保证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独立保证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独立保证人履行债务。独立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自反担保合同成立时生效。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担保债务。反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后,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本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