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2019年2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下列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未经许可从事国家专营专卖物品的经营活动;
- 未经许可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经营活动;
- 超过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有关非法经营罪的规定,现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
本解释所称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专营、专卖的物品,包括烟草、食盐、火柴、成品油(含成品汽油、柴油、航空煤油)、黄金等。
二、关于未经许可从事国家专营、专卖物品的经营活动
(一)未经许可从事国家专营、专卖物品的经营活动,包括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临时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或者临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国家专营、专卖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
(二)销售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明知是走私、假冒或者未经依法检验、检疫的,或者销售数量较大,但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经许可从事国家专营、专卖物品的经营活动。
三、关于未经许可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经营活动
(一)本解释所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经营活动”,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从事或者限制从事,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公共卫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经营活动。
(二)未经许可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经营活动,包括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临时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或者临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该经营活动。
四、关于超过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超过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指取得许可证或者临时经营许可证后,超出许可证或者临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五、关于情节严重
本解释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关于违法所得
本条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非法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非法经营的商品货值、非法提供的服务费用、非法收益的利息、罚款或者没收的违法财物等。违法所得的数额,以非法经营者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可以根据非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持续时间等情况,综合判断确定。
七、关于处罚
对非法经营罪,除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罚金数额,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
八、关于适用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