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第二条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依法担任职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赔偿分为以下几种:
- 人身损害赔偿
- 财产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
- 其他损害赔偿
第四条 国家赔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国家赔偿责任原则
- 过错责任原则
- 公平合理的原则
- 先予执行的原则
第二章 国家赔偿责任
第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在行使职权时,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不可归责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损害的;
- 在行使职权时,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的;
- 因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损害的;
- 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下列情形下适用国家赔偿法: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但放任损害发生的;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损害发生的。
第八条 国家赔偿责任由侵权的国家机关承担。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侵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直接请求侵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赔偿的,侵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赔偿,侵权的国家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国家赔偿程序
第九条 遭受国家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害人)可以依本法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十条 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明确的赔偿请求;
- 有损害事实证据;
- 有国家赔偿责任机关;
- 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
第十一条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途径有:
- 书面申请;
- 口头申请(由有关国家机关制作笔录);
- 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有关国家机关收到国家赔偿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对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并送达受害人。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受害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侵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姓名或者名称;
- 损害的事实和证据;
- 国家赔偿的种类和金额;
- 履行的期限和方式;
- 不服国家赔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赔偿的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因国家赔偿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复议和诉讼
第十六条 受害人对国家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赔偿决定由国家赔偿责任机关的上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受害人对国家赔偿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举报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国家赔偿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