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第二条 本解释所称收养,是指依法将非亲生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教育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章 收养人的条件第三条 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30周岁;
(二)有抚养教育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良嗜好,无虐待、遗弃子女行为,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五)已婚,夫妻双方同意收养。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收养子女:
(一)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力抚养子女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对子女健康有危害的;
(三)有吸毒、酗酒等恶习,难以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
(四)有虐待、遗弃子女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的;
(五)未婚的。第三章 被收养人的条件第五条 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满18周岁;
(二)具有中国国籍;
(三)无父母或者父母均无力抚养;
(四)无其他合法监护人;
(五)身体健康,智力正常。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被收养:
(一)已满18周岁;
(二)具有外国国籍;
(三)有父母或者父母虽无力抚养但愿意抚养;
(四)有其他合法监护人;
(五)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被收养条件;
(六)智力有缺陷,不具备正常生活自理能力。第四章 收养程序第七条 收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本解释的规定,并办理以下程序:(一)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民政部门在经过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收养手续;
(四)民政部门颁发收养证明。第五章 收养关系第八条 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相同。养子女具有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承担与亲生子女同样的义务。第九条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得因收养关系解除而改变。第十条 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第六章 保护收养关系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解除、改变收养关系。第十二条 对妨害收养关系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养父母或者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一)虐待、遗弃被收养人;
(二)对被收养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三)对被收养人进行精神虐待;
(四)对被收养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
(五)其他严重违反抚养义务或者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2年1月1日